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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係大學識佐個女仔...同學黎..我同佢發生佐關係..點知完來佢未夠16歲

發問:

我係大學識佐個女仔...同學黎..我同佢發生佐關係..點知完來佢未夠16歲 佢而家話要告我...咁點好?? 更新: 我唔知點解佢要告我... 佢讀得大學我又點會估到佢唔夠16歲.....

最佳解答:

要問問自己問題,諗清楚先 1)佢仲咩無啦啦要告你先? 2)佢個樣係咪真係好唔似16歲? 3)你係0係大學識左個女仔,咁個女仔係咪讀緊大學先? 4)你有咩理由支持你唔知個女仔係16歲? 2007-09-19 21:23:19 補充: 咁你有無問佢丫??唔問 一定唔知個喎......你係咪出面有幾個gf呀??咁咪係理由囉,佢要告,上到庭你話佢讀大學唔知佢16歲etc,會判輕好多.你都係搵個律師啦如果佢真係告你.但佢係想搵錢0既話,你唔好俾囉~俾得一次,緊有第二第三次.

其他解答: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007-09-22 02:05:26 補充: 事發至今相隔日數多少,當時雙方有否受藥物或酒精影響發生性行為,如何結識女方,女方背景等??????如果女方真係要告上法庭未必會勝訴,有案例最終女方又原告變成被告,男方變成受害者,搵位律師幫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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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yesb28mi4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