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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2014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如何定義?
發問:
1.結婚前丈夫買的房子,貸款300萬,無特別登記,如果離婚,那房子如何分配? 2.以市價800萬賣出,那妻子可以分一半嗎? 3.什麼是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4.妻名下有車,也要依市價分一半給夫嗎? 5.如有存款也包含在一起平分嗎? 麻煩能否把法規用口語話的解釋一下好嗎?有的法規 有看沒有懂,謝謝囉~~~ 更新: 1.如何計算生活開銷呢? 2.妻想幫忙還房貸,但希望夫過房子一半,夫怕萬一離婚要跟妻分房子,想盡快還房貸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更新 2: 1.如果房貸三百,繳完屬婚後資產,那理論上應該歸夫妻共同收入?(即使夫付房貸,妻付生活開銷?) 2.夫說:房子八百,貸款三百,妻幫忙繳一些房貸,不幸離婚,妻就有權分一半,這話是正確的嗎? P.s沒有要離婚,只是不了解想找答案又看不懂,謝謝大家! 謝謝在意見回答的火海飛舞,感覺比較貼切! 更新 3: 1.假設妻還了房貸一百萬後不幸離婚了,妻需要另外打官司才能索討五十萬? 2.以上為例,妻離婚後存款還有一百萬,夫沒有存款,代表夫不用付贍養費? 3.贍養費不是很難爭取嗎?如妻名下有市價20萬的車應該就不算低收入戶,不可索討贍養費? 4.如果妻幫夫付卡費都有銀行轉帳證明,或支付水電用妻的信用卡代繳,都屬於打官司索取部分?
最佳解答:
hi,發問者您好: 如果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為共同財產制或者分別財產制的話,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請參考民法1004條、1005條)。 法定財產制底下,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結婚前丈夫買的房子,貸款300萬,無特別登記,如果離婚,那房子如何分配? 依照民法1017條的規定,這個房子仍然屬於夫的財產,並不需要做任何約定。因為這是丈夫結婚前就已經有的財產,稱為婚前財產。 離婚的時候,這棟房子仍然屬於夫所有,離婚時妻子並不能主張拿來分配。 能夠主張分配的,是婚後財產,也就是結婚後才取得或者結婚後才增加的財產。 2.房子以市價800萬賣出,那妻子可以分一半嗎? 這仍然是民法1017條的規定,這是屬於丈夫的財產,丈夫有完全的處分權利,賣掉的錢完全屬於丈夫所有。丈夫不必分錢給妻子。 如果是還在婚姻關係中就把房子賣掉了,丈夫當然可以自願分錢給妻子,但是這就會變成贈與。不過夫妻之間的贈與免稅。 如果是離婚了之後才賣的,和前妻就完全無關了。 3.什麼是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簡單的說,法定財產制底下,在婚姻期間內增加的可能是財產,也可能是負債。 想要能夠分配的,必須是婚後增加的財產,但是要減掉婚後增加的債務(請參考民法1030-1條)。 舉例比較容易說明: 甲與乙結婚後,甲買了一棟房子價值1000萬,貸款了600萬。乙與甲結婚後沒有增加財產,也沒有增加負債。 甲如果和乙離婚了,乙可以主張要分房子的價值,但是要先減掉貸款。 甲婚後增加的財產淨值為 1000 - 600 = 400 乙婚後沒有增加財產(也就是乙增加的淨值為0), 所以甲和乙的婚後財產差額就是 400 - 0 = 400 乙實際可以分的就是這個差額的一半, 也就是 400 / 2 = 200 萬 4.妻名下有車,也要依市價分一半給夫嗎? 民法1030-1條的規定,其實是要去算兩人財產的差額,然後去主張分差額的一半 將第三題的的例子變化一下,你就懂了 甲與乙結婚後,甲買了一棟房子價值1000萬,貸款了600萬。乙與甲結婚後買了一輛300萬名車,貸款200萬。 甲如果和乙離婚了: 甲婚後增加的財產淨值只有400萬 (1000 - 600) 乙婚後增加的財產淨值只有100萬 (300 - 200) 兩人的差額就是 (400 - 100),乙可以主張的就是分這個差額的一半,也就是 (400 - 100) / 2 = 150 也就是說,是比較沒錢的,去向比較有錢的人要差額。 5.如有存款也包含在一起平分嗎? 要拿來分配的都是婚後增加的部份,婚前的存款不算。 但是如果是結婚前的存款在結婚後產生了利息,這個利息要列入計算分配。 以上僅供參考 2014-06-08 11:48:35 補充: 補充發問回答: 您對法規的誤解相當大。 其實依照目前的民法的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的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但是在立法概念上,又肯定夫妻彼此對婚姻的付出,所以對於婚後增加的財產,規定可以分配差額。 以發問中的例子,房子為夫婚前所有,所以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時本來就不列入分配,這是民法1017條、1030-1條規定的很清楚的。 能夠分配的只有婚後財產。 2014-06-08 11:59:19 補充: 補充說明: 先生的貸款,也只有先生要負責清償(還錢),並不需要妻子去幫忙償還。 如果妻子想要幫忙償還貸款,那只是依照民法1023條,可以要求先生還這些妻子幫忙付的貸款而已,並不會因此變成直接可以要求分這棟房子。 妻子幫忙還貸款,這些幫忙還的錢,只是變成妻子對余先生取得了債權而已。 請不要把債權和物權混淆。 至於生活費用,那是另外一個觀念,與夫妻的財產制無關。 計算生活中的費用,只是能夠要求另外一方給付一半的生活費用而已,這和夫妻財產制的婚後財產無關。 2014-06-08 12:03:15 補充: 訂正: 妻子幫忙還貸款,這些幫忙還的錢,只是變成妻子對先生取得了債權而已。也就是可以要先生還錢,但是仍然與民法1030-1條的分配請求權無關。 先生不還錢,妻子要另外打官司要求還錢,並不是直接套用民法1030-1條要求分配。 2014-06-09 10:36:09 補充: 補充發問回答: 1.假設妻還了房貸一百萬後不幸離婚了,妻需要另外打官司才能索討五十萬? 這是夫欠妻一百萬,與民法1030-1條的分配請求權無關。 打官司的時候是要一百萬,不是五十萬。 2014-06-09 11:03:05 補充: 補充發問回答: 2.以上為例,妻離婚後存款還有一百萬,夫沒有存款,代表夫不用付贍養費? 3.贍養費不是很難爭取嗎?如妻名下有市價20萬的車應該就不算低收入戶,不可索討贍養費? 所謂的「贍養費」是民法1057條的規定,和民法1030-1條的分配請求權無關。 民法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簡單的說就是妻子去法院打官司要求離婚,離婚之後會陷入生活困難,就可以向先生請求這個費用。 至於怎樣的狀態才叫陷入生活困難,要由想要贍養費的人自己去主張。這和有沒有存款、有沒有車並沒有必然的關係。
其他解答:
反正妳的付出早晚都是小三得到!! 2014-06-07 16:01:40 補充: 各位回答者請注意,這個暱名發問者一問再問其相關問題,是在策劃殺人嗎? 2014-06-08 21:54:39 補充: 只怕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等妳醒來時一切都屬於小三所有!!|||||1.結婚前丈夫買的房子,貸款300萬,無特別登記,如果離婚,那房子如何分配? A:丈夫婚前所購之房子, 離婚後仍為丈夫獨有,不用分配 2.以市價800萬賣出,那妻子可以分一半嗎? A:為丈夫獨有,不用分配 3.什麼是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A:就是婚後增加的財產-婚後產生的負債,不管是否為資產或負債均由雙方均分 4.妻名下有車,也要依市價分一半給夫嗎? A:如是在婚後購買,則需依市價計入資產,合計個人資產後,如比夫多,則差額須分一半給夫,如婚前所購, 離婚後仍為妻子獨有,不用分配! 5.如有存款也包含在一起平分嗎? A:如不能證明為婚前既有的存款,均視為婚後增加的財產,在合計兩方個人資產後,資產較多者,其差額須平均分配給對方!|||||1 房子支付款項為丈夫私人所有 不列入離婚分配 婚後償還300萬貸款 夫妻皆有收入者 且收入共同支付生活開銷 離婚應計算清償分配 2 想得美 3 婚姻中所貸款的負債都算夫妻共同承擔 4 婚前 婚後購(所,贈)得 結果大不同 5 同上 2014-06-06 20:33:46 補充: 1只要實質收入有支付共同生活必需品 都算生活開銷 譬如衛生紙啦 水電費啦 子女養育費 實務上 夫妻共有財產制之下很少會去追這麼細瑣 除非一方很惡劣的拋家棄子 另一方訴請離婚 這就成攻訐要點 2 這根本不是法律問題了 愛了不計較付出 不愛了就連呼吸也嫌臭 擔心這麼多 夫妻倆趁早去辦一辦 財產分別制不是更好 2014-06-08 13:03:10 補充: 1 共同資產 不是收入 離婚後300萬加上孳息 列入分配 除非先生耍賤招 所有匯款給銀行的金錢皆經由他的尊直系血親帳戶匯出 2 請他立下字據 這就會是真的 沒立字句法律上不允許這種分法 立了字據 代表"贈與" 不客氣 2014-06-08 16:35:03 補充: 1 那要看是何種前提去償還那100萬 是約定代墊 還是自願 或是婚後財產付 婚前財產付 結果大不同 2 台灣還沒有類似美國那種離婚贍養費 詳見民法1057 3 同上 4 可以列入計算 但有但書DF665233EBFAA7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