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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務收入的金額可以與商品分開計算並且不開立統一發票嗎

發問:

瓦斯行賣出瓦斯時,需要送貨員付出勞務將瓦斯送去給客戶,假設瓦斯賣100元,送瓦斯的勞務成本50元,那麼,可以只開立100的瓦斯發票,但是不開50元的勞務發票嗎?

最佳解答:

不可以喔!跟客戶收多少錢,就應該開立多少錢的統一發票,並認列當期收入,不然是會有罰款的呦! 相關法條: 【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第51條 :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銷貨時未依法開立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補繳稅款即以書面或於談話筆〈記〉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處二倍罰鍰 。

其他解答:

基本上送瓦斯50元不是勞務收入,是屬於差價收入;你買進100元的東西再轉賣出去150元 而且不管是勞務收入還是銷貨收入,只要是公司的收入全部都要開發票|||||應該是看你收多少錢吧!賣了一百元,收了一百元的錢就開一百啊! 五十元的勞務成本是你員工的薪資,是費用,不是收入! 薪資是你必須在隔年一月底前開「薪資扣繳憑單」給你的員工!A09B43D7283853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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