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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小職員背黑鍋(1) : 關於對帳單問題

發問:

有個問題請教大家 供應商在開具發票前都會先寄或傳真一份對帳單, 在買方會計查閱之後,沒有錯誤才通知供應商開發票,請問"對帳單"重要到保存7年, 而且不能用碎紙機碎紙,這樣是毀滅憑證的行為嗎?因為公司說我已經嚴重失職,接下來我該被抓去關嗎? 謝謝 更新: 那如果公司要以這理由開除我,我是該找會計師嗎?

最佳解答:

您好: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處罰 第76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所以對帳單銷毀要關,言有過之…原則上發票是主要查核的憑證, 其他次要的補助憑證,憑証遺失或銷毀都可用替代程序來查核,例如請廠商補發、送貨單、報價單、入庫單等情式。 恐嚇性的言語真的令人不太舒服… 祝福你 2010-06-30 16:58:22 補充: 那如果公司要以這理由開除我,我是該找會計師嗎? 會計師非仲裁人,一般會計師是不會介入的。 應該是跟廠商補對帳單即可,倘工作是那般重要,跟主管誠意道歉併告知非故意是不知情, (被罵不會痛啦!!誠心認錯最佩服!!!)面對面來處理事情較為妥當。 加油!!!祝福你順利!!!

其他解答:

應該是老闆甚麼都不懂吧|||||我想它是要你離職了 根本不會被抓去關八 對帳單應該是說 對方要請錢 所以先製作請錢的明細 以免請錯錢(進料多等等) 然後確定金額對後 才開發票給你 請錢 以簡便作業 找會計師 我想他不會理你 就算理你 也想跟你收錢 找國稅局 比較有用 還不用付錢|||||對帳單不是主要憑證,根本不重要。主要憑證是:進貨驗收單、收據或發票、付款紀錄。 我看了閣下三個問題,這家公司還真難搞。加上閣下作事有點漫不經心,請自求多福。 閣下的問題會不會起訴都是個問題,芝麻蒜皮!會不會被開除,很難說。 把這次教訓當成經驗吧!|||||如樓上〝稅稅平安〞所說你不用太擔心拉,可以請公司提出證明依哪種法令說你〝毀滅憑證〞,況且對帳單你也可以請廠商重新給你一份,這又不是不能補救的問題哪來嚴重失職,除非你工作規章上有規定條款,若無規定無須擔心的。若公司堅持對你處份你可以據理力爭的,或是還有任何疑問可以致電勞工局詢問。A09B43D7283853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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