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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接單大陸生產並交貨大陸

發問:

請問關於如果在台灣接單,但由大陸生產並交貨大陸,則這之間的資金交易是由台灣T/T或者需透過OBU帳戶??以及交易的銷貨在帳上如何認列??這種交易算三角貿易嗎?? 更新: 老闆娘問題又出來了 請問如果敝公司是在台灣接台灣A客人的單,可是發單給大陸C,然後貨交香港D,則1.金流該如何處理??2.老闆娘又有提到什麼OBU和DBU的,跟此種交易有什麼關聯??3.交易的銷貨在帳上如何認列??如果對A客人銷貨是50萬,可是發單大陸C是40萬,那在國稅局會計上是營業額50萬嗎?這種交易算三角貿易嗎??

最佳解答:

您好: 必須要看以何者名義接單: 一、以台灣甲接單,金流:國外客戶A→台灣甲→大陸B;物流:大陸B→大陸A。 認列方式: 1.營業稅:以差額認列收入,適用零稅率。 2.營所稅:以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二、以OBU接單,再轉單給台灣甲,金流:國外客戶A→OBU→台灣甲→大陸B;物流大陸B→大陸A 認列方式: 1.營業稅:以差額認列收入,適用零稅率。 2.營所稅:以差額認列佣金收入。 2012-10-15 22:10:03 補充: 不好意思,沒有注意到您的補充問題,玆回答如下: 1.金流應為:台灣A客戶→貴公司甲→大陸C;物流:大陸C→香港D。 2.OBU是指境外金融中心,OBU帳戶為境外公司在境外金融中心註冊之金融帳戶;DBU帳戶則是境內公司在國內銀行開設之外匯帳戶。 2012-10-15 22:12:27 補充: 3.依財政部79/6/30台財稅第7910647491號函解釋,貴公司可依收取A客戶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即50萬-40萬=10萬),認列佣金收入,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認列,可適用零稅率。甲須檢附資料為:(1)A公司之訂貨資料、(2)大陸C開立給甲之INVOICE、(3)乙公司給付大陸C資金證明(水單)、(4)大陸C交給香港D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物流文件。

其他解答:

請問是否有何種方式是這樣的三角貿易,可是在列帳上是可以認列銷貨額的?? (也就是說如果對於客戶的貨物瑕疵及保固責任均由我司負責)A09B43D7E7932E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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