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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急急~請問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區分~20點
發問:
之前工作是靠行貨運業開自己貨車送貨 進公司每年都會簽一次為期一年的合約 但上次合約已經到期忘了再簽一年 後來車輛損壞無法再繼續工作離職前公司 把合約備註欄加上經雙方協議延長至幾月幾號然後蓋大小章 也就是原本97.1/1~97.12/31後又加上延長至98.4/28 98.4/28也就是我車壞無法工作那天 請問 1.這樣算不定期還是定期契約 2.若為定期有符合定期契約到期而構成非自願離職條件嗎 3.若為不定期可以要求公司發遣散費嗎 更新: 回覆尋:1.有保勞保健保且依公司指派送貨工作.這樣有經延長的的契約算定期契約嗎? 2.是我自己沒辦法工作而離職的(車壞了).公司只不過當初忘了續約而在離職日配合把合約時間延長.這樣也算非自願性離職嗎? 更新 2: 這樣有備註經協議延長的合約是否與勞基法9-2關於另定新約相同? 還是我那只能算舊約不能算另定新約? 更新 3: 還是你說公司有幫我們保就業保險?這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每月要扣勞保健保還有勞退因為不是公司正式員工所以全部都自付 更新 4: 最終回應尋: 你說此份合約是不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不是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嗎? 是只能要求公司給遣散費嗎?個人覺得遣散費比較難辦到 又你的先前回答如下 依你的敘述,你在97.1/1至98.4/28是簽約的,因此…只要你的公司有幫你投就業保險,你就能辦失業給付。 我到底是該申請那種呢???
最佳解答:
你真正的問題在於→你是【靠行貨運業開自己貨車送貨】→你簽的約是承攬契約?還是勞動契約? 這兩分契約的分辨點在於→你是否加保在公司名下?與你是否需服從雇主指令? 若… 你加保在公司名下與需服從雇主指揮,則…你是勞工。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規定在勞基法第九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依你的敘述,你在97.1/1至98.4/28是簽約的,因此…只要你的公司有幫你投就業保險,你就能辦失業給付。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不定期契約可以要求公司發遣散費,但…需找勞工局介入才有機會要到。 2009-09-26 00:56:40 補充: 1.你屬不定期契約,因為你前後兩份契約並無中斷 2.契約工契約屆滿離職【超過一個月】未就業→就是非自願離職 3.只要勞保的加保單位是在公司名下就有加入就業保險 2009-09-26 15:59:24 補充: 4.你是契約工→可以請失業給付 5.你是因為前後兩分契約沒有中斷才變成【不定期契約的】,但…這不影響你失業給付的申請權利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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