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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算詐欺勞工嗎?
發問:
大家好,我於99年6月24號應徵機車快遞的工作當天跟跟主管談論工作內容如下:1要試跑2天但這2天沒工資的.2有勞健保.及強制險跟第3責任險.3工作週1到週5..週休2日.4工作時間是早上8.00到20.00. 5.前2個月算日薪..1天1300.> 6.它要跟它簽約的合約為1次3個月7..試跑2天後就由公司提供機車 ... 顯示更多 大家好,我於99年6月24號應徵機車快遞的工作當天跟跟主管談論工作內容如下:1要試跑2天但這2天沒工資的.2有勞健保.及強制險跟第3責任險.3工作週1到週5..週休2日.4工作時間是早上8.00到20.00. 5.前2個月算日薪..1天1300.> 6.它要跟它簽約的合約為1次3個月7..試跑2天後就由公司提供機車 等等如上...我24號跟主管應徵後答成共識..那天他叫我隔天8.30分上班試跑..我隔天8.30分上班試跑那天送的件數為15件我單天跑完於15.30了然後它說第1天先別讓我們太累..我就3.40分回到家才吃中餐><:>不過重點來了0.0主管確跟我說這200塊給你這2天試跑的油錢..那晚點公司會跟你聯絡看你有意願及合適繼續工作,當天我回家後我就2個想法1被開除了.2晚上說不定有公司跟我聯絡.0.0後來希望落空..>這樣算是詐欺嗎? 如果像這類的我可向那個政府機構申訴ㄋ..是勞保局嗎? 還有他這樣都以試跑這著名義應該算跑法律邊緣的吧!我是怕跟我一樣的缺工作的勞工被他們用這樣名義受害的勞工朋友们!
最佳解答:
看完你的文章,你的主管第一項就違反勞基法,因為勞基法裡沒有所謂的試用期、或是試跑期,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pca-pca/article/view?aid=332這個網址上去看看。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版權所有2008?Bola Taipei Gov.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電話:市話直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
其他解答:
此事屬實的話 , 為什麼要匿名 ? 2010-07-04 18:59:51 補充: 你說的對 , 這就是詐欺罪 ! 政緯說的沒錯 , 法律沒有試用期 , 更沒規定試用期可以不給薪水 .. 你先打電話向公司談判 , 並且錄音 , 在爭執中錄下試用期不給薪水的事 , 且試用期一到就要你離職 .. 然後到地檢署提告詐欺罪 .. 刑法 第 339 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0B2E83BAFED49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