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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單方面申請離婚..呈請書須送達對方?
發問:
希望能得到解答及實用建議..謝謝各位!本人於2005年年尾在香港辦了假結婚當然對方是大陸人(我是女方)之後一直沒有聯絡近日男方家人聯絡我 因05年那時我還未換智能身份証他們現在說想要我身份證副本辦手續我沒有理會他們我想了想其實我現在應該可以單方面辦離婚吧?... 顯示更多 希望能得到解答及實用建議..謝謝各位! 本人於2005年年尾在香港辦了假結婚 當然對方是大陸人(我是女方) 之後一直沒有聯絡 近日男方家人聯絡我 因05年那時我還未換智能身份証 他們現在說想要我身份證副本辦手續 我沒有理會他們 我想了想 其實我現在應該可以單方面辦離婚吧? 因事隔已差不多四年。 我看家事法庭的網頁,有一項說: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假如是共同申請,便無須安排將申請書送達對方。)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1 我想問是否一定要把呈請書給對方?
最佳解答:
我想問是否一定要把呈請書給對方? 答:樓上網友說得對,你可以在法庭的批准下,以報章刊登的形式作為代替送達的方法! 請參考下列離婚呈請的相關資料節錄! 離婚法律訴訟現已開始,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 (有法庭蓋印的副本) 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請注意,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作為替代送達方法。 如閣下已提出離婚呈請,但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閣下的呈請將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共同申請亦歸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 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閣下提供的證據。如他相信閣下已就呈請或共同申請提供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案件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任何一方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頒布 暫准判令 ( 類似臨時判令 ) 解除婚姻。 法庭頒布暫准判令之六星期後,閣下可使用表格5 (適用於離婚呈請) 或表格5A (適用於共同申請),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提交法庭,用以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離婚的最終判令)。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proceduresAndGroundsForDivorce/q2.shtml 但請注意因你是假結婚的身分,要小心應對以免觸犯法例!
其他解答:
若不能把呈請書送遞配偶(如已經失去聯絡, 沒法得知對方地址等), 法官可以要求你在報章刊登啟事CAAD3F79AE16A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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